如何選擇適宜的合作模式?
跟一群朋友一起做生意,該如何選擇合作模式呢?從新聞上知名YT的紛爭可以知道,選擇如何合作一定是在創業前最重要的功課。律師最近也時常被詢問到底要怎麼選擇如何與夥伴一起合作?常見的合作模式有合夥、開立有限公司、有限合夥等,究竟這些哪裡不一樣?
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限公司為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故有限公司的出資人對外僅負有限責任。
合夥之部分,依民法第667條規定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,民法第681條同時也規定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,連帶負其責任。
有限合夥依據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以營利為目的,依本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。就責任之部分依據同項第3款有限合夥人:指依有限合夥契約,以出資額為限,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之合夥人。
由上述法規可以知道,只有合夥對外的責任為無限責任,至於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都只負有限責任,而責任的高低也會與風險之高低具有相當關聯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