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命的意義在於自主

前體育主播傅達仁的安樂死、作家瓊瑤的自殺等,再度引發了一個應該被關注的議題「生命自主」,我國目前法律並不允許直接的安樂死以及協助自殺。在無法直接地終止自己的性命前提下,還有哪些制度可以運用,作為生命最後一哩路的主人呢?

 

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與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,賦予了每個人決定最後一哩路的決定方式。

 

「安寧緩和醫療」是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、心理及靈性痛苦,施予緩解性、支持性之醫療照護,以增進其生活品質。適用對象為「末期病人」,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,意願書之簽署,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。

 
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除了保障病人「知」的權利外,尚規定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,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,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,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、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,故此法規擴大了適用的對象,不再限於末期病人。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的「善終」,仍有條件限制:一、末期病人。二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。三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。四、極重度失智。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,病人上開情況也須經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,以及緩和醫療團隊二次照會確認。

 

雖然我國法律對於「善終」始終做有限制,但是在有限制的情況下,已經盡力賦予每位病人自主的權利。自己的生命自己做主,如果想要自主決定的話,不妨利用上面兩種法律進行規劃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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